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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协作助推一体化

时间:2017-12-15 09:5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 阅读: 次

  京津冀形成一体化发展的格局,先天注定就不同于长三角和珠三角。长三角各地区发展较为平衡,运用市场机制和自生动力就能够进行有效的调节;珠三角地区在一个省内,发展也较为平衡,更有利于协调。而京津冀地区各地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北京本身还要处理好“都”与“城”的关系,规划形成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市场的力量是有限的,行政的力量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雄安新区建设作为国家大事,是政府推动的;疏解非首都功能,也是政府行为;副中心建设,更是行政选择的结果。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最终都要依赖法治途径确保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在中央大政方针已定的情况下,北京市又出台了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京津冀一体化的思路和布局作了长期规划。

  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为避免各地方各自为战,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上各打小九九,需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三方多地的协作,而这种协作需要法治的保障,以三地法治协作助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一是加强立法协作。为破除限制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各地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市场和规则,应加强在要素市场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业升级转移、公共服务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协作。

  三地立法工作机构共同研究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统一立法进度,在各自的立法中体现协作的精神。《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其中第六十四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可以为京津冀三地立法时所参照。对于三地关联度较高并需协调推进的立法项目,尽可能在立法计划中同步安排,协调推进,实现三地立法信息的互联互通与立法资源的共享共用。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地可以成立联合立法工作组,共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后,三地立法机关分别通过。三地建立起立法计划协调机制、立法草案相互征求意见机制、立法后评估协作机制以及立法人员交流机制等,提高协同立法水平。

  二是统一规范尺度。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给天津、河北承接创造了机会,也为平衡发展创造了条件。制定统一的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便是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共同研究确定的标准。特别是排放标准上,北京市提高了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应地在京津冀区域范围内能共同实施。

  三是全方位联控。以前基于三地区域范围,只是在三地接壤区县、关联区域等重点地区强化协同合作与信息共享,一体化要求三地实现整域的协作。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津冀携手开展区域环境污染的联防联控联治,推动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着力扩大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三地需要进行机制共建,形成联合型政府治理。

  四是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推动三地行政执法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促进三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协同建设,避免因平台差异性导致的三地信息交流障碍;另一方面促进三地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交流共享,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在异地信息查询、大数据统计等监督协作环节的信息便利和数据优势,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动协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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